113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筌豐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未
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需重新向付款銀行申請,並載明本次遺失事實),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