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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江澄月(即江銘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掛失通知函未記載受益人姓名,請重新提出受益憑證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及其父母、妹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