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未
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E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及未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