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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桓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施振成施寓婷,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SY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呈琮?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