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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藍續航(即藍梅瑞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因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繼承人藍梅瑞容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