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未
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被繼承人藍梅瑞容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