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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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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滿堂紅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皆未記載支票(票號0000000)發票人,請陳報該支票是否有發票人?發票人為何?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