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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胡述民  
相  對  人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相  對  人  張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2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