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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許明玲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   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秀玲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秀玲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4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主張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提出與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相同印文之印鑑證明,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及114年1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補正上述事項,聲請人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