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曾義超
相 對 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雙方和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
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依高院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提供
擔保為假扣押,此有假扣押裁定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本院並
非管轄法院,按諸
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
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