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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曾義超  



相  對  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雙方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依高院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提供擔保為假扣押,此有假扣押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本院並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