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張秀珠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慶勇
上列
聲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前經
鈞院准予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經 法院准予免責及復權,已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聲明業經法院准予免責及復權,
惟未提出欲撤銷之假扣押裁定及案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述事項,聲請人
迄未補正。又據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0號裁定及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裁定影本以觀,裁定內未記載相關假扣押案號,本院無從職權調查。從而,本件聲請與法
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