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麗櫻
相 對 人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民安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恆和不動產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一月八日所為之一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李麗櫻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