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方子華
相 對 人 恆飛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1年度勞聲字第57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即
債權人之假扣押
本案訴訟已遭敗訴判決
確定,是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
爰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並提出判決書及
執行命令影本為證。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依高院111年度勞聲字第57號裁定提供
擔保為假扣押,此有假扣押裁定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本院並
非管轄法院,按諸
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