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3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
惟聲請人
於同年月30日收受通知後迄未繳納,經本院113年6月21日電話通知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表示不欲繼續進行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