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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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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忠映企業有限公司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聲  請  人  胡純美 
            劉昱伶 
            劉昱辰 
            劉昱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81號裁定假扣押在案。因相對人已具狀撤回民事本案起訴,其撤回理由略以聲請人遭拍賣不動產以足清償全部債務,無進行訴訟之必要等語,因認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經查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華開公司聲請撤銷,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8號裁定撤銷在案,有該裁定一件附卷可憑。是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裁定撤銷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另行聲請本院撤銷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