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忠映企業有限公司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聲 請 人 胡純美
劉昱伶
劉昱辰
劉昱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81號裁定假扣押在案。因相對人已具狀撤回民事
本案起訴,其撤回理由略以聲請人遭
拍賣之
不動產以足清償全部債務,無進行訴訟之必要等語,因認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
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
經查,
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華開公司聲請撤銷,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8號裁定撤銷在案,有該裁定一件附卷
可憑。是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裁定撤銷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另行聲請本院撤銷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