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代 理 人 林政豐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七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6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