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5號
廖尹笙(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明聰(即李太平之繼承人)、李育蘭(即李太平之繼承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69年度全字第38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當事人間之 本案訴訟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聲請人
聲請狀所載案號69年度全字第3892號,
經查,聲請人固為債務人,然
債權人卻
非相對人,而係中國農民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