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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謝天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於民國113年9月6日送達,聲請人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