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5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637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前已提出之假扣押
強制執行已終結,經假扣押之責任財產已執行完畢,是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
爰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執行完畢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依法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本院並
非管轄法院,按諸
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