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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董育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91年度裁全字第168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鈞院業已執行完畢,債權人未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假扣押原因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證明,本院通知聲請人提出提出相對人未於期限內起訴之證明,該通知於113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未補正,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