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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蘭  


相  對  人  易綱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杰易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八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九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89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