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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相  對  人  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成立調解,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並提存假扣押裁定影本為證。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向臺中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假扣押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中地院為之,本院並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