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胡佳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准胡佳君閱覽、抄錄本院113年度司司字3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
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7號上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之
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上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法定
代理人及股東),
業據提出
開庭通知書及委託持股協議等件影本為證,且據卷內公司股東名冊
所載,
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