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389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
二、查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創意基因傳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
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財產目錄、股東張達倫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 ,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宜記載申報債權之地址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3年7月11日收受,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