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516號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張瑞峰會計師
指定郭冠群為沃實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沃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沃實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年10月11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
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
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承
認證明,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沃實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郭冠群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冠群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
業據提出股東會決議、身分證明等件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