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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侯尊中即尚鑽珠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聲請人於113年8月28日收受通知後,已逾期而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