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526號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聲請人於113年8月28日收受通知後,已逾期而
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