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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蕭家崑即自然伙伴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自然伙伴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自然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自然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僅提出股東名冊及清算人身分證,未完全補正上開文件,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