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游志豪即天來福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天來福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游志豪為天來福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天來福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天來福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來福公司)清算人,天來福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指定
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單一法人股東董事會議事錄、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8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