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75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中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張瑞芩為中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中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升興業公司)清算人,中升興業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會議事錄、保存人身分證、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