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鄭敦謙即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鄭敦謙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頤碩公司)清算人,頤碩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
單一法人股東指定鄭敦謙為
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
單一法人股東指派書、身分證影本、保存人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
司司字第60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