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許宏銘即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1.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2.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
參照)。再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下稱雨花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清算開始時之由清算人製作之資產負債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及113年2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