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1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31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鍾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