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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4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285號
債  權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之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