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681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韋麗君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應
準用之。故執行費之徵收,除本金外,並應併計至聲請執行之日之前一日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43元,加計至聲請執行之日之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23日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後,合計總額為755,317元,應徵執行費6,043元,扣除債權人已繳之1,608元,應再補繳4,435元。本院
乃於113年8月8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