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88867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賴萬來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依
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
出證明文件,此為必要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
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具有「訴聲明之金額、利息回塑五年計算」具體內容之執行名義
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
前揭事項,
上揭命令並於同年月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為憑,
惟債權人
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