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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28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8026號
債  權  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債  務  人  賓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銀行帳戶及報告財產,業已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之聯邦銀行西湖分行,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