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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40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75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明雪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保險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竹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