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46493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蔡習章 住○○市○○區○○路0段0號2樓
債 務 人 藍梁桂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0號 藍有青 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後執行,並聲請執行債務人藍梁桂英對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存款、利息債權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所保管之債務人藍有青所有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股票、尚未領取之股息及紅利等,
惟上開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
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