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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51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12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靜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羅健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同小段514地號之不動產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