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59541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住○○市○○區○○○路00號8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同上
債 務 人 葉孟櫻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債權,
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
非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