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59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95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美伶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柯智翔  住○○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柯文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柯智翔之保險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柯智翔之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