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90742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住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7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柔瑜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屋
分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對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係在桃園市、新北市汐止區,
非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