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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3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708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簡年邵    住○○市○○區○○○街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綺海水產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勞健保被保險人(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