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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4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7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東丞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曾亞敏(原名曾鈺崴)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亞敏(原名曾鈺崴)所有之薪資債權,依勞保投保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