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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2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77號
債 權
人 謝宇傑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1
送達代收人
姜雅倫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許菀華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2段321巷39弄8
衖39號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
按
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
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菀華對
第三人
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分公司
之利息債權,
惟
依其
聲請狀
所載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在桃園市
。依
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
裁定如
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