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26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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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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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