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林勵水之
債權人,因被
繼承人已死亡,並向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在案,故為查明有無繼承人,而據此聲請公示催告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