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親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一案,因未成年子女為2人,需選任2名特別代理人,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且未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未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通知命其補正,聲請人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