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
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一案,因未成年子女為2人,需選任2名特別代理人,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
裁判費1,000元,且未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被
繼承人之
遺產清冊、未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通知命其補正,聲請人
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
可證。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