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劉秀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11日、109年3月26日、11月13日、110年5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4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合計4筆,自112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256萬餘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及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3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