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聖荃
相 對 人
莊秉宏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鎮瑋
相 對 人 張薛貴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拍賣抵押物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一一三年度司拍字一二二號
拍賣抵押物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明瞭
本案狀況,請求閱覽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與抵押物
所有權人共同簽發
本票,為
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抵押債務的共同發票人,此有本票
正本附卷
可憑,
堪認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