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洪騰勝
關 係 人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楊于萱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
關係人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與相對人於112年2月17日共同開立面額為4260萬元,到
期日113年5月21日之
本票予聲請人,
詎屆期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積欠32,66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件為證。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其
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